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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3日  点击数:[]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三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四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7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按级别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五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改签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行,报销时需提供行程单,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通过以下途径购买机票:

    1、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http://www.gpticket.org)购票。所购机票须具备以GP开头的政府采购机票检验号码。

    2、通过我市定点采购入围机票代理商处购票。购票时,采购人须向其索要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优惠价格截图,以证明其出售的票价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优惠票价。出差人报销时需提供此截图。

    3、采购人自行购票。采购人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票价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优惠价格截图,以证明所购机票票价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出差人报销时需提供此截图。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并随其变化而调整(见附表)。住宿费须按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发票需注明日期、住宿天数和标准。

    第九条 出差人员可选择住单间或标准间,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并且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发票丢失按学院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含在途时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或青海省的,按每人每天120元补助)

    第十二条 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接受邀请(调研、专家评委、裁判等)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每人每天在100元以内凭票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予以发放。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限额内凭票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接受邀请(调研、专家评委、裁判等)出差往返当天,按照标准凭票限额内报销。出差期间因特殊原因发生市内交通费,提供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报销。

第六章  职工探亲路费

    第十六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高铁、动车)的,报硬席座位费或高铁/动车二等票;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6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长途汽车、高铁/动车二等座和轮船经济舱,超出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折算成火车或轮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其它各类市区交通费(出租车、公交车、轮渡费等)不予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托运费、寄存费等。

    第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由探亲人员所属部门及人事处审批,财务处负责报销审核。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十八条 经学院批准学生参加各种比赛、调研等活动出差的,城市间交通工具、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外出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调整行程,变更住宿地点,形成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写出文字说明,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可报销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的行程购票,中途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滞留等情况的需提供民航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三条 住宿、机票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津渤职院发[2014]33号《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外出人员,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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