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及相关机构信息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2日  点击数:[]

为规范学院科研管理和防止学术不端,提升学院教科研质量和服务企业的能力,促进校企合作和“双师型”队伍建设,激发教师深入企业和创新积极性,以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以校企技术合作促进产教研融合发展,特对学院过去的科研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修订。

第一章 科研项目分类与级别认定

第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划分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立项的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依据级别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与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国家科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同级别立项项目(代表国家层面);

(二)省部级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委、市教科院、市科协、教育部(各司局委、直属学会)、国家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同等级别的项目(代表省部级层面);

(三)局级

局级行政部门下属各处室、市级行业协会和学会(或国家级协会、联合会下属的专业或行业委员会)、市高职研究会、市职成教学会、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开放大学等同等级别项目;

(四)校级

由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批复立项的科研项目或市属行业协会和学会下属的各分会等同等级别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校级以上)

科研处是学院的一级科研管理部门。目前申报的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科研项目名目繁多,质量参差不齐,为规范管理,对申报外部的科研项目,科研处统一负责对外申报,否则科研处一律不予认可。

原则上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项目来源单位管理办法或要求为准,如无明确管理办法或要求则按照本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如下:

(一)项目来源及发布

学院科研处由专人负责对接政府相关部门项目申报信息,科研处向全院教职员工发布相关申报信息并注明项目的级别与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统一上报。

对于申报项目个数有限制的,如果出现申报项目数大于上报项目数,科研处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过专家评审后,对结果进行公示。

对于明显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申报项目,科研处有权直接拒绝上报。

(二)申报立项流程及要求

申报人按照科研处发布的通知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及活页等申报材料,参加研究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5人(含项目负责人,有特殊需求除外),研究人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局级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项目组成员在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贡献,有权进行变更,包括排序(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后上报)。科研处将组织专家组(3-5人)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进行推荐(个别由于申报时间限制等原因,科研处有权直接审查推荐)。科研处依据专家组及相关项目来源部门要求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学院审批、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等)并上报,并对项目审批过程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发布立项通知。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未结题时,一般不得再次申报同级别项目(已经推荐但无结果的,一般需待结果明确后,方可决定是否有再报资格)。纵向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项目超过两项的人员,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三)项目运行管理

实行科研处监管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拥有项目组成员的领导权。

(四)项目结题管理

科研处定期发布结题通知,项目组成员接到结题通知时需按照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要求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并主动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材料。科研处经过初审合格后,交由专家组进行结题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相关项目实际需求及项目来源单位要求而定)。原则上专家组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结题则准予结题,否则本次不予认定结题,项目组须根据专家组意见完善研究工作,待下次结题通知发布时再次提交结题申请,两次评审不通过者不允许再次提交结题,本课题作废。

因工作变动、身体原因或其它合理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成员的,因确实存在的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结题的,或因项目实际情况变更研究内容及目标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它来源单位(如有),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或延期,一般只允许变更一次,延期须于结题时间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最多延长一年,到期仍未结题者以终止作废处理。

 

(五)项目作废的管理规定

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项目按作废处理,依情节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参见第八章《科研惩罚规定》。

1.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科研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编写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如有),经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它来源单位审批通过方可终止,终止后该项目按作废处理;

2.项目验收时未通过专家鉴定的,按照项目作废处理;

3.项目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且未提出项目(课题)终止申请的,项目按照作废处理;

4.无故不结题超过3个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科研处将对该项目予以作废处理。

第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的分类

学院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分为人文社科类和科技类。

人文社科类项目为人文社科领域具有一定引领和开发价值的项目;科技类项目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发展前景和创新价值的项目。

(二)申报及立项

每学年第二学期(大约3月份),申报人(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位)按照科研处发布的通知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参加研究人数不能超过5人(含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除外),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项目组成员在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贡献,有权进行变更,包括排序(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项目申报书需要得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部门单位盖章)后才可提交科研处。

科研处组织专家组(3-5人)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修改与评比,确定拟立项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根据批文确定立项项目,科研处发布立项通知书(时间一般在当年的6月底之前)。

(三)项目运行管理

科研处将按照人文社科类和科技类两个组,进行开题评审,开题评审完成时间一般在当年的9月份。开题评审前项目组应撰写详尽的开题报告,将项目研究方案、过程、计划等进行详细阐述,涉及与申报书相似的内容应更加完善详实,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项目研究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多于一年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上交时间为当年12月底。中期报告应将项目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提出后续研究计划和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四)项目结题管理

项目结题要求: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且完成单位为学院,应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1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1部或获得国家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获得国家批准的软件著作权1项。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标注项目来源,并且研究内容达到项目申请书的要求方可申请结题,科研处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统一结题,分别为上半年6月底之前和下半年12月底之前。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结题则可认定结题,否则本次不予认定结题。

(五)项目延期与终止

因工作变动、身体原因或其它合理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成员的,因确实存在的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结题的,或因项目客观实际情况合理变更研究内容及目标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变更或延期,一般只允许变更一次,延期须于结题时间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最多延长一年,到期仍未结题者以终止作废处理。

(六)项目作废的管理规定

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项目按作废处理,依情节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参见第八章《科研惩罚规定》。

1.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科研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编写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如有),报科研处审批通过方可终止,终止后该项目按作废处理;

2.项目验收时未通过专家鉴定的,按照项目作废处理;

3.项目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且未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的,项目按照作废处理;

4.无故不结题超过3个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科研处将对该项目予以作废处理。

(七)项目经费管理详见第三章《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立项流程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经与合作企业商议,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出发点确立项目研究内容,并以学院(或曾经以天津海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以合作方第一笔资金到帐,确认为正式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署前,必须得到部门领导的同意,并将合同文本交科研处进行审核,并以学院名义签署合作协议书,合同审批流程遵守学院相关制度。合作金额若在100万元以上,需要再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署。项目研发团队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二)项目运行管理

1.实行科研处监管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根据申请书的要求,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拥有项目组成员的领导权。

2.项目组成员因研究需要离津的,应按照学院规章制度履行相关手续。

3.项目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技术与法律等各种纠纷,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

4.项目在合作过程中,中途中断(对方已拨付部分资金,且项目团队已完成已拨付资金的相应服务内容),双方2年内未再针对该项目后续研究进行进一步商讨,项目负责人与企业确认后可视为该项目结束,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完整材料上交科研处备案,由科研处负责组织鉴定结题。结余资金按照第十章《技术服务创收管理规定》进行奖励分配。

(三)项目结题管理

项目结题验收,由项目负责人与合作企业自行商定,由科研处负责牵头代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是对方组织鉴定,则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具体鉴定事宜),鉴定结题后将结题材料报科研处备案,资料完整,科研处可认定结题。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因某些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或终止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商定后到科研处备案确认。

第三章 科研项目成果与科研创收

第五条 科研成果及科研成果奖的认定

科研成果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已发表的论文、已授权的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已出版的专著等,以及上述成果所获的各级各类奖励为科研成果奖。

科研处在每学期开学定期组织专家组对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专家组签字、科研处盖章后,作为科研成果认定依据,并将考评结果,发给教师本人及所在部门,并由科研处备案。

凡是在科研处立项的科研项目、论文或专著,未经科研处同意,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申报各种奖励,一般由科研处统一负责办理。没有经过科研处认可的教科研成果,一律不得用作教师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

第六条 科研成果的分类

按照科研成果类型可分为三大类:

(一)出版发表类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研究文集、论文、研究与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二)专项权利类

获得的各类专利、著作权和其它权利类成果;

(三)已鉴定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七条 成果级别认定

以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的级别确定成果奖的级别。

第八条 学术论文级别的规定

(一)国际权威索引收录的论文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等所收录的期刊论文;

(二)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发表于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的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三)普通学术论文

学院合作期刊单位:《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天津化工》发表的学术论文;国际会议及国内行业会议上的交流论文。其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九条 专利相关规定

专利按照创新内容和创新程度可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技术创新程度为标准,三者级别分别为,发明专利级别最高,实用新型其次,外观设计最低。

第十条 关于科研著作的说明

(一)科研专著的定义

科研专著是指著作者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创造性的著作。科研专著必须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经科研处备案并认可。专著强调原创,重复率不超过50%

(二)著作权

著作权要求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证书,等同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级别。

第十一条 关于集体科研成果奖的规定

科研成果名单是团队(2人以上),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第一发明人、第一编著人等)可用作个人奖励或代表作,其余人员按职称评审规定,允许有加分,但不得作为个人代表成果。集体荣誉只属于第一完成人所在的部门。如果奖励名单上没有完成人名单,以申报奖励的资料或鉴定的材料为准。如果证书上没有完成人的名字,也提供不了申报或鉴定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计为个人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外部挂靠成果的相关规定

外部挂靠项目是指项目完成单位没有与学院(或原海职科技公司)签定合作协议或项目申报、鉴定,专利、论文等未体现学院名字的成果。

(一)成果及申报材料体现学院名称

成果完成期间,成果完成人属于全职在校老师,项目未与学院签订正式官方合作协议,但申报、开题、项目鉴定、成果申报、论文发表等所有项目材料的合作单位均有学院名称及学院教师的名字,且有经费到账5万元及以上,可认定为相应级别项目。

(二)成果及申报材料未体现学院名称

学院教师完成的成果,但成果没有体现学院名字,成果完成人需要提交与该单位的关系,比如过去曾经工作过、读书深造、离岗创新创业或成果完成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

外部挂靠科研成果应在科研处及时备案。科研项目每人省部级及以上最多认定1项,局级最多认定2项,院级最多认定2项。个人挂靠的各级别项目总数最多2,论文总数最多2篇,专利、著作权总数等最多2个。被认定的外部挂靠成果与学院常规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创收

科研项目创收分两类:

(一)纵向科研资金

各级各类财政拨付的经费(不包括学院配套资金)。

(二)横向科研资金

以学院或曾以天津海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签订的横向课题拨付的资金。

第四章 关于特派员的管理

根据学院的客观实际,为促进学院科研水平,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和深化校企合作,将坚持特派员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四级特派员梯队,分为市级优秀、市级普通、院级优秀、院级普通,详细管理制度参见津渤职院发〔201949号文。

第五章 科研工作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库的目的和作用

为满足学院各项科研项目评审、项目评估、业务咨询与指导、成果鉴定、专家讲座等功能需要,完善统一、专业的教科研评审制度,促进科研活动科学、持续、高效、有序的发展,建立科研工作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库的分类

(一)按照研究的专业领域划分

人文社科类:负责学院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的评审工作。

科技类:负责学院科技开发类项目、校企合作项目的评审。

(二)按照专家来源划分

校内专家库:由学院在职相关领域专家教师组成,要求在一定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且热爱科研工作,热衷于为学院科研事业发展做贡献,能够积极、认真地完成科研处安排的评审工作。

校外专家库:要求在一定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工程实践创新能力,且热爱科研工作,热衷于为学院科研事业发展做贡献,能够积极、认真地完成科研处安排的评审工作。

科研处将探索与第三方公司共建共享校外专家库。

(三)专家级别与付费标准

1.校内专家

学院副高职称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可放宽学历与职称要求,每个项目或多个项目但累计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评审费为150元,不超过4小时的评审费为300元,专家讲学与指导费用:每半天或累计不超过4小时的费用为300

2.校外专家

1)一般校外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或企业部门经理及企业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管理层,每个项目或多个项目但累计评审时间不超过4小时评审费不超过1000元,专家讲学与指导费用:每半天或累计不超过4小时的费用不超过1000

2)资深校外专家:两院院士、千人计划、国务院津贴专家、国内外行业领军人物,每个项目或多个项目但不超过4小时的评审费不超过1000元,专家讲学与指导费用:每半天或累计不超过4小时的费用不超过1500元,专家讲学与指导费用:每半天或累计不超过4小时的费用不超过1500元。

备注:以上标准为参照津财规〔20175号文件,结合学院情况制定。

专家的交通、食宿等其它费用参照专家级别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校外专家的评审费和交通、食宿费等可探索与第三方公司合作运行。

(四)专家库管理

1.建立四级专家库信息档案,并动态跟踪与更新;

2.专家库专家的所学专业与从事行业与学院要求要有较高的匹配或关联度;

3.在召开会议之前,至少提前一周将鉴定材料发给各位评审专家,专家需提前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课题组成员或顾问,不得担任项目专家组成员;

5.专家的评价与反馈:科研处针对专家是否认真准备;是否按时参加;讲座与评审的技术水平;是否客观公正与廉洁自律;是否执行亲属回避制度;是否存在歧视问题;是否出现个人投诉、发表不当言论与泄露相关秘密等情况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者,将从专家库中删除。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资金使用范围

(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和设备购置费用、设备租赁费、设备改造费和设备维护费等。其中涉及到固定资产采购由学院设备处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购买的各种原料、元器件、辅助工具和材料、易耗品以及公用工程消耗等。其中涉及实验所需化工原材料按照学院危化品管理办公室管理规定执行。

(三)信息资料费

信息查新与检索费用;购买图书及参考资料、专用软件等费用;翻译费;印刷费;申请专利费及专利的年费、保护费等。

(四)论文版面费

成果以学术论文发表时需要付给期刊的版面费。要求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学院)。国内期刊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中介报销版面费,国际期刊允许第三方中介办理。

(五)包装运输费

材料与设备的包装与运输、装卸等,以及资料、样品的邮寄费等。

(六)通讯费

电话、视频会议、通讯及网络费用。

(七)交通及差旅费

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市内外交通费用,以及住宿和补助费用。交通、住宿及补助标准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会务及交流合作费

为开展项目研究、成果发布等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与交流的会务费,以及邀请国内外专家发生的交通费、咨询培训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等。国内专家的交通、住宿及补助标准参照学院现有规定。专家的讲课费(咨询服务费)参照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

(九)劳务费

项目研发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外聘劳务人员(非校内教师及研发团队成员)的费用。劳务费支出标准按照人才市场薪酬标准,社会保险另计,对于引进人才及临时用工人员,项目组可以适当自行确定。

(十)测试费

项目再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给外单位(或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测、测试、试验和化验费用。

(十一)外协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外单位协助工作的费用,如外协加工费、技术服务费等。

(十二)鉴定验收费

包括鉴定验收所需要的专家验收等费用,包括组织鉴定的会务费、邀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以及食宿费等。

(十三)办公费

项目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费用;

(十四)管理费

由学院提取的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

(十五)资源占用费

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利用学院设备、场地等相关资源费用,由学院在项目经费中按照实际需要量适当提取。

(十六)其它费用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的合理的、不可预测的不属于上述类别中的其它费用。

上述费用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外协费等费用一次性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需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利用学院资助经费报销的各项成果(论文、专利、软著等)所属权利人需为学院,学院有权视成果价值缴纳年费,三年内(含三年)成果未实现转化,学院有权停止年费缴纳。

 

第十七条 纵向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原则,任何部门及个人均无权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

坚持项目负责人管理的原则,在合理合法框架下,项目负责人拥有支配权利。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项目负责人须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法律责任。

纵向资金使用报销应严格履行学院关于纵向资金的财务报销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管理职责

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实际批准的经费数额(包括学院配套的资金),编制项目资金使用预算。

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结题、结账等相关手续。

(三)科研处的资金管理职责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工作,根据项目研究任务、实际资金总额,审查项目负责人的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根据项目任务量,进行过程管控。

项目经费坚持预算管理,如果项目负责人需要调整预算的,需要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执行新预算。

(四)财务处的资金管理职责

财务处必须设立专门的科研账户,学院到帐资金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管理。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到帐后确认、通报及学院配套资金的划拨工作,包括开票、报税等相关工作。

财务处负有项目资金的支出、划拨及监管职责。

(五)报销流程

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按照学院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六)项目结题与终止经费管理

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若有学院配套资金有剩余,保留一年(因为论文发表等延迟支付费用)后仍有结余,资金由学院财务处收回。纵向拨款资金,剩余经费作为项目负责个人科研活动支出,若五年后该经费仍有剩余,将合并到科研处大帐用于公共科研支出。

项目因故终止,或未能完成结题任务时,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与拨款单位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横向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原则,任何部门及个人均无权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

坚持项目负责人管理的原则,在合理合法框架下,项目负责人拥有支配权利。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项目负责人须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法律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管理职责

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资金支配权,根据付款进度和实际工作任务,编制项目资金使用预算;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度,负责跟进资金到帐进度;

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结题、结账等相关手续;

(三)科研处的资金管理职责

科研处设专人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研究任务、实际资金总额,跟踪资金到帐进度。

项目经费坚持预算管理,科研处监管项目资金到帐情况与工作量完成情况。

(四)财务处的资金管理职责

财务处必须设立专门的科研账户,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管理。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到帐后确认,负责对项目资金的支出、配套资金划拨及监管等,包括开票、报税等相关工作。

(五)报销流程

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按照学院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六)项目结题与终止经费管理

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经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和财务处联合清理账目与资产后,项目结余资金的30%经费划拨到项目负责人个科研经费帐户,用于项目负责人其它科研活动,若五年后该经费仍有剩余,将合并到科研处大帐用于公共科研支出。另外剩余的70%资金作为项目奖励资金。(详见第十章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项目因故终止,未完成结题任务时,经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和财务处联合清理账目与资产后,已使用的经费赔偿问题及未使用的经费处置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与拨款企业协商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经费配套管理

(一)配套比例

纵向资金到账后,学院按50%的比例拨付配套资金辅助项目研究,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并列入对应项目的总资金,统一进行专项管理。

除特派员项目,横向资金原则上不给予配套。

特派员项目资金配套、使用等管理规定详见《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学院每年用于配套资金总额不能超过50万元(先到先得,配完为止),如果同时需要补贴,一次超过50万元的,以各项目纵向资金数额,等比例压缩配套金额。

第七章 科研奖励总体规定

第二十条 科研奖励的基本原则

学院实行科研奖励制度,对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和在相关科研活动中取得成绩的研究人员或团队予以奖励,奖励对象为学院的正式员工。

为保证科研奖励的公开、公平、公正,凡是在科研处立项的或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均由科研处统一申报与管理。与外部单位合作,由外单位组织申报的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在当年到科研处备案。

对于同一个科研项目,可以有:论文、专著奖(多篇论文、专著,可以对应有多篇论文、专著奖,论文与专著必须是公开发表的);专利成果奖(多个专利,可以对应有多个专利成果奖奖,专利必须是公开授权的);项目奖(或科技进步奖,只能是一项)。

对于同一篇论文、一部专著、一个专利、一项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只取最高级别的。在校内绩效考核、职称评审等过程中,同一成果,不同级别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只能取最高级别。

对于多名完成人的成果,第一作者完成成果期间所在部门,在部门考核时成果归属于该部门,如果第一完成人有部门调动,以成果取得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常规科研绩效考核及职称评定。

(一)科研常规绩效考核与职称评审

有关科研奖励的基础与系数相关规定、教师年度科研绩效考核管理规定、职称评定中科研部分的规定、二级学院(教学部)及各部门科研工作考核管理规定参照学院年度人事处有关科研专项工作规定执行。

(二)关于横向科研项目创收的说明

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校企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业绩考核同等对待。只有校企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创收(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才可用于职称评审加分。技术服务创收的资金(第十章部分),不得用于职称评审加分。具体加分方案参照人事处的职称评审相关要求。

(三)职称评审中科研成果部分的认定

凡属于在科研处组织立项、申报和鉴定的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包括论文)、横向项目创收资金加分等,申报人提前对自己的申报成果进行严格的自查,报科研处复核,科研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申报人的科研成果类型、级别,科研创收是否复合职称评审加分要求统一进行认定并加盖公章(具体时间依据科研处的安排)。自查需要本人签字。

学院各部门必须按照本标准统一确定教师科研成果的类型、级别以及创收资金加分等。各二级学院、校内专业职称评审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科研处的核定成果。如对科研处复核结果有异议,需要及时与科研处沟通、商量。

第二十二条 关于横向课题的奖励规定

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文件第五条健全以增强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规定,结题鉴定后,剩余的70%资金作为项目奖励资金,该奖励资金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院工资总额基数,但计入当年学院工资总额。具体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分配,方案经过科研处、科研处主管领导和财务处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奖金分配原则上可参照下表指导比例进行发放: 

 

 

位次

 

人数

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加人员(%

1

2

3

4

5

1

100

2

75

25

3

70

20

10

4

70

15

10

5

5

65

15

10

5

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校级科研成果奖评选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成果的设置

科研处负责对学院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专著、鉴定的科研项目进行评优。校级成果奖主要设校级优秀论文(专著)一等奖和二等奖;校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科研项目)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成果的评选标准

(一)校级优秀论文评选标准

优秀论文(专著))一等奖: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等所收录的期刊论文。专著要求:达到10万字及以上。

优秀论文(专著)二等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发表于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的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专著要求:达到5万字及以上。

(二)校级优秀科研项目

对于纵向院级优秀科研项目一等奖需要满足条件是:省部级及以上,有经费支持,且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对于横向院级优秀科研项目一等奖需要满足条件是:科研经费到账资金达到5万元及以上,且具有较高的实际应用价值。

对于纵向院级优秀科研项目二等奖需要满足条件是:有经费支持的厅局级及以上,且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对于横向院级优秀科研项目一等奖需要满足条件是:科研经费到账资金达到1万元及以上,且具有较高的实际应用价值。   

第九章 科研惩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不按时结题的相关规定

(一)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的科研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科研处审批通过方可终止,终止后该项目按作废处理,不作处罚。

(二)项目验收时未通过专家鉴定的,按照项目作废处理,不作其它处罚。

(三)项目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且未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的,项目按照作废处理。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四)无故不结题超过3个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科研处将对该项目予以作废处理。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允许作为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处理

在论文发表、著作撰写、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和项目科研过程中,科研处发现申报人故意编造科研成果、剽窃或挂名(实际从未参与)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将取消当年所有科研成果的申报,严重的按照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十章 技术服务项目创收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技术服务项目说明

技术服务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加工类,是指利用学院生产型的实训基地进行机械加工、校内产品生产等获取经济收入的服务项目。包括机械加工、精细化工产品生产、橡胶制品制作、生物啤酒生产等服务项目;另一类是技术服务类,是指学院教师对企业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服务项目,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技术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对于上述两类项目管理,学院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对于生产加工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二级学院院长担任,与外部单位商讨合作协议,报经科研处负责审核后,由科研主管领审批后实施。项目创收费用将由科研处列为二级学院科研专项经费,经费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参照学院科研经费要求。该经费不得用于学院教师的劳务费或奖金发放,但可用于学生的劳务费发放。

对于技术服务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企业商讨合作协议,报经科研处审核后,经科研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创收费用的70%用于奖金发放,该奖励资金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院工资总额基数,但计入当年学院工资总额。具体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分配,分配方案经过科研处、科研处主管领导、财务处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剩余的30%资金,列入项目负责人科研专项资金,用于其后期的科研活动,使用范围与审批程序参照科研经费使用要求。

上述两类技术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根据责、权、利对等原则,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责任目标负直接责任。

技术服务类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需要再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署。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发布的相关科研规章、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2022421


分享到: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

下一篇:科技研究和社会服务情况


关闭

 





官方微信


渤海云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