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4日  点击数:[]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注册的全体高职学生,其他层次的学生参照执行(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不接受老师批评教育,无认错及悔改态度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院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对被劳动教养的,开除学籍;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有旷课、迟到、早退或扰乱课堂秩序的,按《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各种证明、证件,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涂改伪造成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制造和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盗用他人网络地址或账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六条相应条款处分;对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项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作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漫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十条处理;未经允许,在校园内进行任何盈利性经营活动,或冒用、盗用学院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教学和办公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故意损坏学院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在校园内进行任何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行为(如吸烟、衣冠不整出入教学区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意见,根据管辖权限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院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意见,经学院职能部门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系(部)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院保卫机构调查。学院保卫机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系(部)和学院职能部门,由相应部门协同系(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部)的学生时,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系(部)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有关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部)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受处分学生,学院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院可直接采取措施。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回家路费自理。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允许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反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2005年8月24日的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分享到: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

上一篇: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下一篇: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五四红旗团支部评定制度


关闭

 





官方微信


渤海云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