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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4日  点击数:[]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1.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注册的在校生;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3. 生活上艰苦朴素。对日常生活高消费者,不得评定经济困难生。

4. 学习上刻苦努力。本学年内达到四门及四门以上不及格的不得评定经济困难生。(大一学生考察入学成绩)

5.实行低保地区(含城镇和农村)的学生,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低保户,家庭每月领取低保金,有低保证。

6、目前仍未实行低保地区,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学生参照本县级城市标准)。

第三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评定办法

1、经济困难学生评定为一年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于10月底结束此项工作。

2、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再重新评定经济困难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可作个别调整。

3、评定程序:

1).学生根据经济困难生认定基本标准,向所在系部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或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留各系部保存;

2) 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供的附件1,对申请经济困难资格学生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合格学生名单,报系部保存。

3)各系部组织本系评定,结果按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分值排序后公示三天无疑义后报学生处备案。

4)学生处根据各系部上报的初审合格名单,综合全院申请经济困难生情况,确定困难生等级。

5)各系再将分档后的困难生名单进行全院范围公示,无疑义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有效的经济困难学生分档名单。

6}填写附件2的学生是在附件1基础上的认定,由各级评议小组负责。

7)系部对经济困难生建档,经济困难生享有学院助困的各项措施。

 第四条 经济困难生等级划分

初步评为经济困难生后,各系可按以下标准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再评定等级。

1、一等经济困难生:

1)孤儿:(无经济来源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单亲家庭子女,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上学。

3)父母均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有残疾证明)

4)父母均患重症。(有县、市级医院证明)

2、二等经济困难生:

1)有母无父的单亲家庭子女。

2)父母均务农,家中无其他劳动力,且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孩子上学。

3)父母有一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患严重疾病(有县、市级医院证明)。

3、三等经济困难生:

1)有父无母的单亲家庭子女。

2)家里有需父母抚养的重病人(有县、市级医院证明)

3)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意外灾难造成生活无保障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实施步骤:

1、申请经济困难学生必须认真阅读《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并准备相关材料。

2、申请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将填写好并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交所在班级进行初评。

3、班主任、辅导员及班委除认真审验必备的材料外,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经济困难生为评定依据之一。在经济困难生评定时,应充分征求同寝室成员、班级同学和宿管老师的意见,进行无记名评议,确保公平、公正。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未主动申报,但各系由相关档案证明并属实的,也应列入经济困难生范围,可不公示。

5、各系评定时要按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排序并初评困难等级,在公示一周后无疑者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字确认后,再报学生处参加全院评定。

第六条 申报经济困难学生准备的材料

1、低保证或其家庭低于当地县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证明。(在县民政的证明上要明确当地最低保障线标准)

 2、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或街道证明,并明确做什么;农村地区的须有乡镇证明,并提供收入来源。

3、家庭成员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详细证明。

第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 享有我院注册学生的所有权利;

2. 依据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结果,申请相应的资助。现有的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勤工助学、助困基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性减免学费、各项社会资助及临时性困难补助等。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 模范遵守我国各项法律及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依法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 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义务劳动;

4. 履行在校学生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申请困难生资格认定的管理

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终止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校纪处分:

1. 所提供的各级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2. 违反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

3. 拒绝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

4. 拒绝参加学院安排的义务劳动;

5. 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出现考试成绩不及格的科目;

6. 挥霍浪费,生活中追求高档消费者;

7. 享受学校各项困难生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另做他用的。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1. 各系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采集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2. 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贷款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教育和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校内所有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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